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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雙說法:銷售“A貨”水泥金額上百萬 法院:判處刑期九年+罰金百萬

    發布時間:2023-04-27 10:49:58 | 來源:中國網 | 作者:蔣頎 | 責任編輯:喬沐

    水泥作為我國建設事業發展的重要基礎原材料,其可觀的利潤讓一部分人見利忘義,大肆摻假、售假,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利益。

    近日,雙流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案,并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案情簡介

    2018年2月,曹某某、崔某某(均已判決)等人經預謀后,先后購買P.042.5R型散裝水泥及石粉作為原料,按照固定比例將水泥和石粉在斗罐中進行混合,再用灌包機將混合后的水泥灌裝至假冒的某知名品牌水泥袋中對外銷售。其中,王某某系曹某某的固定銷售下家。王某某雇傭拉貨司機,帶領他人在曹某某的水泥廠內按上述比例自行灌裝、裝卸并送貨至下家。

    經查實,自2018年2月底至案發,王某某安排他人按上述方式生產、銷售假冒的新舊包裝某知名品牌水泥共計5074噸,銷售金額達1869316元。

    同年7月,公安機關民警在曹某某的廠房內查獲91噸P.C32.5R型某知名品牌水泥和1600條P.C32.5R型某知名品牌水泥袋(空袋),經查,該水泥和水泥袋均非某知名品牌公司生產或授權,系假冒產品,現場查扣的水泥綜合判定為不合格。

    法院審理

    雙流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散裝水泥中摻入石粉后假冒某知名品牌水泥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王某某雇傭他人為其生產、運輸假冒的知名品牌水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某等人的行為既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又犯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應當從一重罪處罰,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其定罪量刑。據此,雙流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宣判后,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成都中院經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商標是企業聲譽和產品質量的外在標識,注冊商標和名牌商標對消費者來說具有巨大吸引力,而水泥作為目前最重要的建筑材料之一,其廣泛適用性和巨大使用量帶來的利潤則讓犯罪分子打起了假冒“知名品牌”水泥的小算盤。這種假冒行為不僅對“知名品牌”產品造成不良影響不利于行業發展,更會影響施工質量造成安全隱患。該案涉案水泥經依法鑒定系不合格產品,故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的行為既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又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應依照處罰較重的一罪,即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對此類侵犯知識產權,且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行為,法院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予以嚴懲。

    溫馨提醒:消費者購買水泥等相關產品時要擦亮雙眼,請前往正規商店、官網、品牌直營店進行選購,切不可貪圖便宜,除認準注冊商標外,還要認清水泥等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廠家等信息,謹防買到假冒產品。如果購買遇到假貨,一定留好證據,第一時間向相關部門舉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作者:蔣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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